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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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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文号:
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8号
浏览次数:
656
发文部门:
生态环境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
政策主题:
监督管理
发文来源:
工业和信息化部
发布日期:
2020-12-31
政策级别:
国家级
政策标签:
-

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

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

2020年第78号

为规范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管理,推动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符合《再生钢铁原料》(GB/T 39733-2020)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,不属于固体废物,可自由进口。

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》,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:7204100010、7204210010、7204290010、7204410010、7204490030。

三、不符合《再生钢铁原料》(GB/T 39733-2020)国家标准规定的,禁止进口。

四、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特此公告。

 

生态环境部    

发展改革委    

海关总署     

商务部       

工业和信息化部

2020年12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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