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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工作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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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文号:
苏发改收费发〔2020〕1093号
浏览次数:
711
发文部门:
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国资委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南京海关
政策主题:
营商环境
发文来源:
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发布日期:
2020-10-13
政策级别:
省级
政策标签:
-

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 商务厅 国资委 市场监管局 南京海关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工作的通知

苏发改收费发〔2020〕1093号

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、财政局、交通运输局、商务局(口岸办)、国资委、市场监管局,各隶属海关,省港口集团: 

  近期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交通运输部、商务部、国资委、海关总署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《关于印发﹤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﹥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规﹝2020﹞1235号,以下简称《行动方案》),明确了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的总体要求、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。为贯彻落实《行动方案》,持续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,不断优化营商环境,现就切实做好清理规范我省海运口岸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 

  一、提高认识,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工作

  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,是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持续推进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,对于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、优化海运口岸营商环境、促进贸易便利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各部门单位、各海运口岸要提高政治站位,压实工作责任,按照市场导向、突出重点、综合施策的原则,进一步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,优化营商环境,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,促进贸易便利化。要加强统筹协调,细化工作举措,形成工作合力,推动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各项任务有效落实,努力实现《行动方案》提出的“到2022年,科学规范透明的收费机制基本形成,口岸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,营商环境明显改善,进出口合规成本明显降低”的行动目标。 

  二、积极作为,推进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任务落地落实 

 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《行动方案》明确的九项主要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,结合我省实际,认真抓好落实。 

  (一)坚决落实国家港口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规定。转发落实国家将货物港务费、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降低20%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。(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;完成时限:2020年底前)及时落实国家拟出台的减并港口收费项目、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标准等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的政策措施。(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;完成时限:国家政策出台后按要求落实)落实国家将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免征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,严格执行国家2020年港口建设费征收期满后新出台的政策规定。(省财政厅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;完成时限:2020年底前) 

  (二)建立海运口岸收费成本调查制度。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海运口岸收费项目,必要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,为合理制定相关政策、规范市场行为提供依据。(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;完成时限:持续推进) 

  (三)规范引导船公司收费行为。推动国有海运企业和行业组织规范收费行为,引导船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结构,规范简化收费项目,取消不合理附加费,按国家要求落实运价备案制度。(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;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国资委参与;完成时限:2021年底前)鼓励海运企业通过上下游融合发展和联盟等方式,壮大国际物流业务,引入竞争实现运输成本降低。(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;完成时限:持续推进) 

  (四)加强船代和货代收费监管。规范船代、货代收费名称和服务内容,推动精简收费项目,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规定,促进船代和货代企业提升服务质量、规范收费行为。(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商务厅、省市场监管局、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;完成时限:持续推进) 

  (五)强化海运口岸收费监督检查。将海运口岸收费作为日常巡查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内容,依法查处垄断服务、强制服务、只收费不服务、重复收费、明码标价不规范以及港口收费优惠减免政策执行不到位等违规行为。(省市场监管局牵头,省交通运输厅、南京海关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商务厅参与;完成时限:持续推进)开展港外堆场收费专项检查,重点检查集装箱提箱、洗修箱、二次吊箱等作业的收费行为。(省市场监管局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;完成时限:2021年底前) 

  (六)动态调整公布海运口岸收费目录清单。坚持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,对现有清单全面梳理规范、动态调整,做到清单与实际相符、清单之外无收费。(省财政厅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,省清理口岸收费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;完成时限:持续推进)配合国家探索建立全国性海运口岸收费及服务信息发布平台,集中公示各海运口岸各环节收费及服务信息,便于货主进行比较选择和社会监管。(省商务厅、南京海关、省市场监管局、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;完成时限:持续推进) 

  (七)深化放管服改革。全面梳理各部门在海运口岸通关环节设立的管理审批事项,进一步取消不合理或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事项。鼓励理货、拖轮、委托检验等市场经营主体进入,促进市场公平竞争。落实国家降低海运口岸检验检疫环节收费政策规定。对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,推进政府购买服务。(省交通运输厅、南京海关、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;完成时限:2021年底前)压缩海运口岸进口、出口边境和单证合规时间,提高通关效率。继续推动港口、海关、铁路、民航、银行、保险等信息平台与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信息平台互联互通、相互融合,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,提升进出口贸易数字化水平和智能化管理能力。(南京海关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,相关部门参与;完成时限:持续推进) 

  (八)开展简化收费模式试点。加强与国家对接协调,适时开展简化收费模式试点工作,整合海运口岸相关单位资源,清理简化收费项目,探索推进收费征缴系统和收费票据电子化,努力为货主提供一站式便利化缴费服务。(省发展改革委牵头,省交通运输厅、南京海关、省财政厅、省商务厅、省市场监管局参与;完成时限:持续推进) 

  三、加强协作,确保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取得明显成效 

  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,各负其责,协同配合,统筹推进清理规范海运口岸全链条、各环节收费工作。充分发挥各级清理口岸收费工作小组作用,推动海运口岸严格落实国家港口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规定,规范海运口岸收费,减轻海运各环节费用负担。注重宣传引导,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,通过多种渠道、多种方式,主动、及时、全面、准确发布海运口岸收费政策信息,特别要加大各类收费优惠减免政策宣传解读力度,增强市场主体对海运口岸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的获得感。 

    

江苏省发展改革委  江苏省财政厅          

江苏省交通运输厅  江苏省商务厅          

江苏省国资委  江苏省市场监管局  南京海关 

2020年9月30日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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